一、以下醫療救助人員辦理入院時須主動示證
1.特困供養人員
2.困境兒童
3.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
4.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
5.建檔立卡對象
6.低收入家庭成員
7.其他特殊困難人員
二、醫療救助不予救助范圍
1.自行到非正規醫療機構就醫、自行購買藥品或就醫購藥無正規票據的費用;
2.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;
3.因自殺、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(精神或智力障礙患者除外);
4.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產生的醫療費用(不含經司法機關認定對方逃逸、第三方無賠償能力或非違法應由本人承擔的責任);
5.超出標準床位費的部分費用(急救搶救除外);
6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況。